法律规定了探望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不履行协助义务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在现实中,有部分父母将限制或禁止对方在离婚后探望、接触子女,很大程度上是将夫妻之间的感情挫折通过掌控小孩的方式来惩罚对方,发泄心中的怨恨,子女与父母之间亲情关系成为了一种夫妻斗气发泄的工具,这种行为对子女的成长其实非常不利。
问: 我与妻子林某婚后感情不合,经常发生激烈的争吵,已经到了不得不离婚的地步,但是双方都很喜欢小孩丁丁,因此双方在离婚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后经法院调解离婚,抚养权给了林某,我每月给予生活费300元。但我在当时没有提出探视的问题,调解书中没有涉及。离婚后,我自顾挣钱忙碌于工作,一直没有再婚;林某在离婚后一年多就和王某再婚了,王某很喜欢我们的小孩丁丁,林某、王某和丁丁一家人生活好像很融洽,我应当为他们祝福,但还很是想念丁丁,因为必竟是我的亲生儿子,但林某对丁丁的活动控制很严,不让我接触到丁丁。我为了探望丁丁与林某发生了多次冲突。于是书面提出要求每月探望丁丁两次,时间定在周六,林某予以拒绝,回答是调解书没有规定,说我探望不利于小孩成长。我应该如何做?
答: 从本例来看,就你行使探视权,通过原夫妻双方和解协商已经不可能,因此可以通过找第三方或者有关方面调解,如不能达成一致,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探视儿子的问题。
法律规定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即使离婚后,父母仍然对子女有扶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离婚后不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来说,行使教育和扶养的权利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探望的方式来实现的。因此,探望权应该是亲权的一种基本权利,为了保证该基本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出于对子女的关怀和健康成长的角度,该解释第二十六条对中止探望的请求权人作出了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从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来看,法律规定了探望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不履行协助义务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在现实中,有部分父母将限制或禁止对方在离婚后探望、接触子女,很大程度上是将夫妻之间的感情挫折通过掌控小孩的方式来惩罚对方,发泄心中的怨恨,子女与父母之间亲情关系成为了一种夫妻斗气发泄的工具,这种行为对子女的成长其实非常不利。
因此,从本案来看,由于原来的调解书没有解决探望问题,你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向法院起诉,一般来说,在你行使探望权时,没有对小孩成长不利的行为及其他因素,法院通常情况下会支持你的诉求,并通过判决的形式将探望的方式、时间加以明确。
法律规定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即使离婚后,父母仍然对子女有扶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离婚后不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来说,行使教育和扶养的权利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探望的方式来实现的。因此,探望权应该是亲权的一种基本权利,为了保证该基本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出于对子女的关怀和健康成长的角度,该解释第二十六条对中止探望的请求权人作出了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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