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公房承租權的如何分割
公房承租權的分割
公房,指當事人只享有使用權或者說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的房屋,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出現的一種產物。雖然隨著這些年房改的實施,從數量上看已經少了很多,但是由于種種原因,還是有相當數量的此類房屋還沒有實施房改或者是正在房改,因此,為數眾多的離婚案件中,就不可防止地涉及到這類公房權益的分割。由于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權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6 年 2 月 5 日發布了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司法解釋,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定。該司法解釋認為,以下九種情況中夫妻雙方均有權承租: 1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 5 年以上的 2 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公房,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 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雙方共同歸還借款的 4 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 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 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 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9 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均可承租的情形。但是自從 2001 年
新修訂的婚姻法》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二個關于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對于婚前財富婚后轉化進行了廢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局部條款與新法相抵觸,應當歸于無效。根據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精神,可以以結婚的時間為節點將以上 9 種情況分為三大類,一是一方婚前取得承租權的離婚時如何分割;二是雙方婚前取得承租權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離婚是如何分割;三是婚后一方或雙方取得承租權的離婚時如何分割。
1 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權,離婚時承租權仍歸一方享有,另一方無權分割。
這種情形包括 96 年司法解釋的第 1 2 3 5 7 等 5 種情況: 1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 5 年以上的 筆者認為,由于一方在婚前已取得該房的承租權,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 ( 一 ) 第 19 條的規定 “ 婚姻法第 18 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富,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富。因此,無論婚姻關系存續幾年,公房的承租權均應歸該一方享有,另一方無權分割。
2 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筆者認為,由于這一情況的發生只涉及到雙方身份關系的變卦,因此,不影響公房承租權的歸屬,承租權仍歸該一方享有,另一方無權分割。
3 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歸還借款的筆者認為,該房承租權仍應歸該一方享有。但,享有承租權的一方應依照婚后共同歸還借款數額的一半給予另一方補償。
5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根據
鄉村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 27 條第 2 款的規定: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雖然在這種情況下,承租房屋的承租權是婚后取得,但是這一承租權的取得是據于原有承租權的存在所以,筆者認為,根據現行法律,該房屋的承租權還是應該歸原享有承租權的一方享有。
7 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這種情況和第 5 種情況基本一樣,因此,公房承租權的處置上,也應該是一樣的
2 雙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權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承租權歸雙方享有,離婚時任何一方都有權分割。
這種情形主要是指 96 年司法解釋的第 8 種情況: 8 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對此,筆者認為,離婚時雙方都有權承租該調換的房屋。
3 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后取得房屋承租權,承租權歸雙方所有,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分割。 這種情形主要是指 96 年司法解釋的第 4 6 等 2 種情況:
4 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應參照《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處置夫妻共同財富的一些原則及規定來處置。
6 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 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也應該參照《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處置夫妻共同財富的一些原則及規定來處置。
對于上述雙方均有權承租公房的權利人雖然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但是處置公房使用權是時,可以參照適用《婚姻法》解釋 ( 二 ) 對于產權房的處置方式。
具體方法是
1 雙方均主張公房承租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采用競價方式由出價高者得。
2 一方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由評估機構對該房在拆遷情況下承租人將可獲得的彌補款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依照評估價的一半為規范給予另一方相應的彌補。
3 雙方均不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經得產權單位同意,且雙方均提出申請的則可以拍賣公房的承租權,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4 雙方均不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產權單位也不同意將承租權轉讓給第三方,則可依照實際情況及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一方使用,由該一方依照評估機構的評估價的一半為規范向另一方作出彌補。
. TAG: 公房 离婚 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