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共同承租的房屋离婚时使用权如何分割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婚姻关系存续 5 年以上,离婚后,双方对该房均可承租。由于该房面积较大,正好是两居室,最终法院判决,孩子由女方刘红彤直接抚养,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将较大的一间判归女方承租使用,另外一间由男方承租使用,并且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500 元,双方均服判。
张辉 ( 男 ) 与刘红彤 ( 女 ) 系青梅竹马,两人恋爱并于 1993 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男方于 1991 年承租的单位公房,一套小两居,面积大约 45 平方米,承租人为张辉。 1995 年,双方生一女儿叫张影。 2002 年,张辉从单位下岗后,无所事事,沾染上了酗酒的不良嗜好,每天喝醉后就骂骂咧咧,还回家摔东西、打孩子,搞得家庭气氛紧张。 2007 年,刘红彤忍无可忍,终于以夫妻感情和睦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青岛维情婚姻咨询有限公司应女方委托代理了此案,要求孩子归原告女方抚养,男方承担抚养费,并分割两居室房屋一人一间供居住。男方称房屋是分给他因此不同意分割现住房的使用权。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承租的房屋使用权离婚时如何分割?
住房是婚姻中比较敏感的问题,随着我国房改政策的实施,大部分公房早已由承租人通过房改买下,但仍有一局部人由于各种原因还在租房。共同使用、承租公房的夫妻一旦离婚,不可防止地会涉及对公房由谁使用、承租问题的处置。为解决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1996 年公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夫妻共同居住的承租公房的处置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依据该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 )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 5 年以上的二 ) 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 ) 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归还借款的四 ) 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 )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 ) 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 ) 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 ) 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 )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置: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人民法院在具体处置时,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如可将房屋隔开由双方分别居住;或经协商将公房另行调换两处面积较小的公房分别居住;或由一方承租公房,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问题或给予适当的弥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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