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分房产丈夫偷卖房予胞弟 妻子诉请返还获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严女士自今年 1 月离家出走至今,而肖先生出卖房屋时并未与严女士商议,肖先生胞弟购买此房屋时亦明知严女士已经离家出走半年多。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严女士与肖先生具有夫妻关系,涉诉房屋为家庭财产,且并未约定共有方式,该涉诉房屋应视为共同共有,而奖励共同共有物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奖励,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且原告系原告丈夫胞弟,明知原告丈夫未经原告同意出卖房屋而购买,不符合善意原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原告以起诉的方式明确不追认无权奖励人的效力待定合同,使得该买卖合同不生效,原告人应返还涉诉房屋。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严女士的诉讼请求。
严女士在打离婚官司时得知,丈夫将夫妻俩的房子以 4 万元价格卖给了自己的胞弟,遂对肖先生胞弟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 6 间正房、 4 间西厢房。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支持了严女士的诉讼请求。
严女士与肖先生已结婚 20 年, 8 年前,二人共同翻盖了 6 间正房, 4 间西厢房。 2008 年 1 月,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争吵,严女士遂离家出走。 2008 年 9 月,肖先生到法院起诉严女士离婚,离婚诉讼中严女士得知,肖先生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