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协议约定 “ 赵言自愿将自己名下的两居室住房赠给王可,作为王可的婚前财产 ” 以双方料理登记结婚手续作为公证实质要件存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由于双方当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登记结婚手续,致使该协议无法生效并实际履行,故王可的要求不当。
事件再现
王可与赵言原是恋人,曾于 1997 年开始同居达四年之久。 1998 年 1 月,二人办理公证,该公证协议的内容为:王可、赵言现就双方的婚前财富问题达成协议,其中第二条、三条分别约定:属赵言所有的一套两居室住房,赵言自愿赠给王可,作为王可的婚前财产 ” 王可的婚前财产在王可、赵言结婚后的夫妻存续期间均不作为夫妻共同财富处置 ” 后王可、赵言中断了恋爱关系。
现在王可要求赵言履行在公证书中的许诺,交付许诺赠与的房产,并料理过户手续,但遭到赵言的拒绝。赵言认为,二人的公证协议约定的双方的婚前财产问题,现二人分手并未结婚,故该公证协议无效。
律师观点
张立德律师认为,赵言的理由是有法律依据的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富和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老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本案中,该份公证的真实意思并非单纯赠与行为,而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这从协议的内容可推断出。
首先,该公证协议开篇即明确 “ 王可、赵言现就双方的婚前财富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 符合婚前财富约定及公证的目的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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