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www.y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后台管理
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电 话:086-21-50630507-807

Q Q:17281477

传真:086-21-50630376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后前夫不过户房产,怎么办? >

离婚后前夫不过户房产,怎么办?

时间:2009-12-12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故王某应当无条件立即将房产过户给儿子,当其拒绝履行时,人民法院应当强制执行。

离婚后前夫不过户房产,怎么办?

和前夫王某到民政局办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房产归儿子所有,并在去年底前料理过户手续。双方签字后,民政局确认发放了离婚证。离婚后,王某一直说工作忙,等有时间就去办过户手续。后来,王某直接和我说,不想去办过户。请问,有没有权利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过户呢?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钟涛律师:杨女士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某与杨女士一起将协议中约定的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儿子所有,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这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富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富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富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房产,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料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富赠与子女,也属于双方对财富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

 

这是由   钟涛 律师 为您解答,详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咨询
主页:http://www.yaoup.com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  邮编:200120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手机 15800502572
电话:086-21-68879992-811 传真:086-21-68879993
qq  17281477

 

http://www.yaoup.com
. TAG: 离婚后前夫不过户房产,怎么办?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12128号-11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