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www.y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后台管理
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电 话:086-21-50630507-807

Q Q:17281477

传真:086-21-50630376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债权债务>对借离婚规避债务的法律分析 >

对借离婚规避债务的法律分析

时间:2009-12-11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离婚夫妻在离婚时隐瞒债务,夫妻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主要方式。债权人因故未能申报债权,法院一时又难以查明夫妻全部的债务情况,这也给离婚夫妻逃避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通常协商把家庭财富让给未经手债务的一方,自己承担全部债务。离婚后,债权人以手中的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经手债务的一方清偿债务,但此时原告已无偿还能力。所以,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在查清该债务确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的基础上,把另一方作为必需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追加其为案件的共同原告,共同归还债务。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当的份额。案件执行过程中,作为共同原告,共同归还债务,法院可要求有执行能力的一方先清偿全部债务,然后由他再向另一方要求偿付,从而切实保证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使夫妻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企图完全破灭,有效地防止这种规避法律的现象发生。  

  

对借离婚规避债务的法律分析  

对夫妻离婚债务的处置,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归还,共同财富缺乏清偿的或财富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实际处置过程中,一般也是让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对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这些规定及做法使那些不愿偿还债务的夫妻,假借离婚,通过协商或调解,打着 ” 照顾妇女、儿童、老人利益 “ 幌子,将夫妻共同财富大部分或全部让给对方和子女,而主动要求承担全部债务。这样夫妻双方一旦离婚,要承担债务的一放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实际上是一句空话。因为他根本就没有清偿能力。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不申报债务,故意恶意地隐瞒债务,离婚后,债务人主张债务,要求他归还债务时,便相互推诿和推脱没有归还能力。这些规避债务的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时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日益增加。特别是那些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者,其债权债务关系更加错综复杂,且数额也越来越大。负债公民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假借离婚来逃避债务的情况也越来越严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尽管作了很大的努力,也难以防止这种借离婚逃避债务的情况发生。故笔者想结合我国目前现状,就在离婚案件实践中如何防止债务人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探讨意见:一)查明离婚目的实行债务担保制度  

夫妻双方不论是婚姻登记机关协商离婚,还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与法院首先都应该查明他离婚的目的特别是婚姻登记机关更应查明夫妻离婚的目的因为,法律规定在婚姻登记机关,夫妻双方只要自愿离婚,并协商好了对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问题,便可领到离婚证。如果婚姻登记机关不查明夫妻双方离婚的内在目的这很容易让那些有心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人钻空子。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有确切证据证明离婚双方不是为逃债而离婚,且符合离婚的其他条件,才可发给离婚证。这些证据可以由婚姻登记机关自行去调查、访问离婚双方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和其他熟悉情况的人,由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或无法证明不是为逃债而离婚的情况下,双方坚持要离婚,又未申报债务的婚姻登记机关应责令他提供债务担保人(债务担保人应有一定财富且必需出具书面担保书)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发现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债务或存在个人债务,债权人主张债权要求他归还时,而离婚夫妻因离婚原因无法归还,担保人对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查明离婚双方的确是为逃避债务而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不予料理离婚手续。人民法院则应判决不准离婚,并给予民事制裁。  

二)发布申报债权公告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调查过程中,应注重了解离婚双方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特别是对那些从事商业活动又经营不善的家庭,为了防止因当事人隐瞒债务不报或只报局部债务给债权人带来损失,办案人员可在审理期间发出申报债权人公告,作为查明离婚双方债务的一种手段,通知离婚双方的债权人及时前来申报债权。公告时间、地点、方式由办案人员根据所了解的具体情况而定。但应注意,公告时间须计算在审限内,不能因此而超审限。  

三)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意见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置离婚夫妻债务分担问题时,一般是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对债务的分担,然后法院加以确认,协商不成时,再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财富状况判决。这种做法,不论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还是法院判决,都将损害债权人的权利。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由其中一方承当,实际上变卦了债务人,从债权债务关系上说,债务发生了转移,形成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理论界称之为债务承当。债务承但的成立须由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达成债务承担合同或新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或法律直接规定。本文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不论是法院根据夫妻双方协议加以确认,还是法院直接判决都是法律直接规定。但是债务承担成立的另一个关键条件是须经债权人同意方能生效。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分担债务的这种债务承当,并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而由法院越权代替债权人奖励债权,从而侵害了债权人的对债权的奖励权。至于夫妻单方所负债务,当事人为逃避债务,协商将该债务转移给另一方,由另一方负责归还,而不征得债权人同意,这更加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夫妻共同债务或转移单方债务时,应通知债权人到场,征询他意见。这样对离婚后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承担人清偿债务时,可以减少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四)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  

对于那些债权数额大或自己要求加入债务分担纠纷的债权人,法院可将他追加为第三人。离婚原本是夫妻双方的纠纷,不存在第三人,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把涉及财富关系的纠纷从人身关系的离婚案件中分离出来,另外立案审理。债权人作为对案件的处置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与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离婚夫妻及债权人三方可自行协商债务的分担及清偿债务的方式、时间、期限。协商不成,人民法院视情况判决。这样,对夫妻双方的离婚纠纷、财富分割及债务分担清偿纠纷同时进行处置,可防止债权人在夫妻离婚后,因债权不能实现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双方归还债务而耗费人力、财力,也减少了法院的诉累。  

五)法院判决一方负清偿责任的同时应判决另一方负连带责任  

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可由人民法院判决承当。这说明人民法院既可判决共同债务由一方单独承当,也可判决由一方承担,另一方负连带责任。对于债权人同意债务由其中一方承当的毫无疑问,法院应确认或判决该债务由债权人同意的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对于债权人不同意共同债务由任何一方单独承当,要求夫妻共同归还的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视情况判决由一方承担,另一方负连带责任。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维持家庭,特别是那些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家庭,夫妻双方还共同经营。对他为满足家庭的生活需要或因从事经营活动而负的共同债务,其性质与个人合伙的合伙债务相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也可以对比合伙债务进行处置,离婚时,由另一方负连带清偿责任。另外,法院这样判决,也是为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家庭越来越多,其经营额也越来越大,因经营不善,所负债务的数额也随着增大。离婚时,其债务由任何一方单独承担都难以偿还,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动身,判决由另一方负连带清偿责任,完全必要的  

六)对离婚后才发现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法院应把离婚双方列为共同原告  
http://www.yaoup.com
. TAG: 对借离婚规避债务的法律分析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12128号-11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