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1999 年初,本案主审法官认为。阿丹来到厦门之后就与阿衷发生了婚外情,双方之间的关系一直坚持至今年 7 月。这说明,阿丹在明知阿衷已婚的情况下,双方仍发展和临时坚持婚外情,双方的行为已经明显违背公序良俗以及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另外,为结束相互间的不正当关系,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为了解脱第三者,阿丹(化名)阿衷(化名)恩师的女儿。签下《协议》答应赔偿 9 万元。刚开始,女方挺 “ 欣喜 ” 但她没有想到男方实际上不给钱。为此,起诉到法院。但她没想到近日法院判决这份《协议》无效。
两人自小就认识, 1989 年,阿衷考入外地一所大学, 1993 年毕业后就留在厦门工作。考虑到异地恋的艰辛 ” 和双方年龄差别较大(阿衷比阿丹年长 8 岁)阿衷便要求中断两人的关系,而后,两人就断了联系。
阿丹突然收到阿衷来信, 1998 年 4 月。双方通过电话联系后感情再次 升温 ” 而后再续恋情。据阿丹陈述,后来才知道,原来阿衷在 1997 年就与别的女人在厦门结婚;这就意味着,恋爱期间,阿衷对她隐瞒了已婚的事实,为此,阿丹感到很气愤,便只身从黑龙江来到厦门 “ 讨说法 ”
此行 “ 讨说法 ” 未果,不料。阿丹称她人格受到意想不到打击的情况下 ” 与阿衷发生了性关系。尔后几年,阿丹与阿衷一直陷于感情纠葛中。阿丹还说,为阿衷流产过 3 次,阿衷及其家人还曾 5 次殴打她致伤。
阿丹向阿衷提出协商 “ 结 ” 此事, 2008 年 6 月 9 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阿衷分 4 次共付给阿丹 9 万元作为弥补,赔偿款付清之后,双方断绝关系;另外,双方还约定,协议履行完毕,阿丹不得再骚扰阿衷及其家人,否则得赔偿 5 万元。但在付款时间到期后,阿衷却不付款,为此,阿丹起诉到法院。
1999 年,阿衷答辩说。阿丹在明知他已经结婚的情况下仍来到厦门,出于好心帮其找工作,但阿丹一直不依不饶,不时到阿衷的工作单位及宿舍纠缠。为了达到目的阿丹开始威胁阿衷及其家人,并雇人将阿衷的父亲打伤。
阿衷便拿出 2 万元给阿丹欲以此 “ 息事宁人 ” 不料,考虑到阿丹的母亲曾是自己的恩师。阿丹在尝到甜头 ” 后继续纠缠,尔后,还曾冲到阿衷家中砸坏其车辆,并扬言找人刺伤阿衷。阿衷认为,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的内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属无效协议。
经法院一审判决,近日。采纳了阿丹的诉讼请求。
违背公序良俗 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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