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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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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涛律师解答离婚借条该案是否应追加被告之妻为共同被告?

时间:2009-11-8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钟涛律师解答离婚借条该案是否应追加被告之妻为共同被告?

【案情】

    刘某于2007年8月从其岳父郭某处借得人民币14000元,双方约定年底还清。刘某届期未还款,郭某遂于2009年3月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归还欠款并计付利息。刘某辩称其妻已口头提出离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申请追加其妻为共同被告。

【上海钟涛律师解答】    

是否追加刘妻为共同被告应根据原告郭某的选择而定。如果郭某同意追加或未明确表示放弃对刘妻的诉讼请求,则应追加刘妻为共同被告。如果郭某明确表示放弃对刘妻的诉讼请求,则不追加刘妻为共同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郭某提起的诉讼虽是针对其与刘某之间的借贷纠纷,但涉诉债务是否是刘某夫妻共同债务、刘某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是否是夫妻共同所有,都与郭某债权的实现密切相关。该债务为刘某夫妻共同债务,刘某与其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该债务应由刘某及其妻共同清偿;该债务为刘某夫妻共同债务,刘某与其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刘某及其妻对该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该债务为刘某个人所负债务,刘某与其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郭某知道该约定的,以刘某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可见,刘妻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鉴于刘某申请追加刘妻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向郭某释明。如果郭某同意追加或未明确表示放弃对刘妻的诉讼请求,则应追加刘妻为共同被告,按必要共同诉讼进行审理。如果郭某明确表示放弃对刘妻的诉讼请求,则不追加刘妻为共同被告,刘某对其妻应承担的份额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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