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引起的虚假债务案应引起重视
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债权人起诉离婚夫妻双方的民间借贷案越来越多。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是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一方当事人与自己的亲朋好友之间;二是债权债务关系通常以书面借据形式出现,并只有夫妻当中一方的签名,一般未注明还款日期和设置担保;三是书面借据一般为事后补写,大多在离婚诉讼开始后提出;四是书面借据上签名的一方对借款事实和经过与债权人的意见高度一致,而另一方则对债务不知晓、不认可;五是借款人对借款用途或者来源缺乏必要的辅证。因这类案件的共同被告在财产问题上产生了此消彼长的利益冲突,不能排除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设债务凭证的可能。
对此,该院建议:一是鼓励当事人对借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二是切实提高审判人员的调查和庭审能力。三是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告知当事人妨碍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后果。四是建议立法进行专门规制。增设针对与离婚“虚假债务”行为相适应的具体制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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