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房未过户 离婚只判使用权
一方提起离婚并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婚后购买他人房产一直未料理过户手续。另一方同意离婚,但要求房子二人平分。近日,平谷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但张某当时只跟卖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张某和李某于 2000 年组成再婚家庭。 2002 年张某出资购买了一处房屋并进行翻修改造。并未料理房屋过户手续。近年,夫妻二人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感情不睦。后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自己出资所购房屋归自己所有,李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房产平分。
判决准许二人离婚,法院经审理。婚后购买改造的房屋由二人按份使用。
法官讲法:
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国《婚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原、原告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原告同意离婚,应准许离婚。
经依法登记,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卦、转让和消灭。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本案中不能处分房屋的所有权,为此。只能判决房屋的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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