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之后旅游视为共同生活,想离婚彩礼不全退
原原告双方都同意离婚, 庭审中。所以法庭予以准许。关于彩礼 10 万元是否返还,考虑原原告双方已登记结婚,两人还以夫妻名义进来旅游,应该认为双方有共同生活的经历,彩礼可适当予以返还,个人物品归各人。故判决女方小秦返还男方小赵人民币 2.5 万元。
两名青年男女登记结婚后, 24 岁的小赵经人介绍。还没来得及共同生活就打得不可开交,最后闹上法庭离婚。男方起诉女方返还彩礼,可女方认为彩礼都购置了结婚用品,而且两人曾以夫妻名义进来旅游,应视为共同生活过。最终法院准许两人离婚,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局部彩礼。
与 21 岁的姑娘小秦相识,一年后,也就是 2008 年 6 月,两人登记结婚。同年 9 月 5 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2008 年 1 月,小赵曾给了小秦 10 万元彩礼。现小赵起诉离婚,并且他认为两人虽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要求返还彩礼。
- 上一篇:丈夫擅赠二奶房,妻子有权要求返还
- 下一篇:离婚案件中有限产权房屋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