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与财产?
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房产, 因此。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料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如果赠与人可随意撤销赠与,一是违背了老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违反了当代契约签字生效的原则;三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因此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显而易见。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富赠与子女,也属于双方对财富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故原告李某应当无条件立即将房产过户给两个女儿,当其拒绝履行时,人民法院应当强制执行。
[ 案情 ]
2009 年 2 月,[ 案情 ] < 2009 年 2 月。王某与李某自愿到县民政局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幢三层楼房归两个女儿共同所有。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效力,并发放了离婚证。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女儿所有的约定实质为男女双方对女儿作出的财富赠与,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富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现房产尚未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财富权利尚未转移,男方李某可以撤销赠与。 离婚后 , 男方李某反悔 , 要求撤销赠与并拒绝配合料理过户手续。其理由为。>
王某与李某的两个女儿向法院起诉, 2009 年 4 月。要求原告李某立即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与前妻王某一道将协议中约定的房产料理过户手续,归两个女儿所有。
[ 审判 ]
依法判决李某与王某在 30 天内将房产过户到两个女儿名下。 法院经审理。>
[ 解析 ]
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 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女儿所有。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富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富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富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富分割达成的协议。>
并就财富分割达成了协议。二是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富分割问题的条款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局部或者附件的财富分割协议, 该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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