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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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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婚前的债权债务是否因结婚而发生混同?)

时间:2009-11-21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娶了债主也要还钱(夫妻间婚前的债权债务是否因结婚而发生混同?)
【案情】 2002年,张文和沈琪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2月两人结婚。两人结婚之前,沈琪曾借款15万元给张文帮助其做生意。2006年3月张文向沈琪出具了借条,承诺2006年12月31日前还清这15万元。期间张文陆续还了一部分钱给沈琪。2008年10月,两人离婚,但此时张文还差5万元没有还清。沈琪将张文诉至法院,要求还清借款。法院判决张文偿还沈琪5万元的欠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焦点】 夫妻间婚前的债权债务是否因结婚而发生混同?
首先,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结婚发生自然转化。2001年婚姻法修订时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再次加以具体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亦否认了婚前个人财产的自然转化。
其次,夫妻间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就是合同法所谓的“混同”。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都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他们是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组成的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联合体,但是“夫妻”这个联合体只是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对外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他们在婚前的债权债务不能因为结婚而混同。在这个案件中,沈琪和张文结婚,对外来看好像是一种合并,即一般情况下,对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对外形成的债权债务来说,沈琪和张文是一个共同体(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但是,对内而言,两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不因婚姻而消失。所以,虽然沈琪和张文结了婚,张文依然应当偿还沈琪的债务。. TAG: 债权 夫妻间 结婚 债务 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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