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借钱给岳父,个人财产要偿还
【案情】
2007年10月结婚,钟某与阿珠(女)结婚。2008年4月,岳父黄某因做生意向女婿借钱,钟某从个人存折中取出3万元借给他,黄某出具了一张借条,但未写明还款日期。同年8月,阿珠因与钟某感情不和搬回家住。钟某多次劝说无效,便向岳父索要借款。黄某声称该借款属钟某与阿珠的共同财产,表示愿意偿还一半。阿钟拿出个人存折,说明存款时间是2006年10月至12月,后来取出3万元借给黄某。他认为这钱是婚前个人所得,不是与阿珠的婚后共同财产。因黄某坚持不还钱,钟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黄某偿还3万元借款。
【评析】
合法的债务应当偿还。黄某向钟某借3万元,并出具有借条,两人虽是岳父与女婿关系,但借钱不是赠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黄某应当偿还钟某的借款。且因借条未明确归还期限,按规定钟某随时可要求黄某还款。
双方争议的问题是:钟某借给黄某的3万元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如果存折表明,钟某借给黄某的3万元是他与阿珠结婚前存入,依法应属其婚前财产,所有权归其个人,不属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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