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离婚问题咨询
我亲戚(女)婚后生有一男,13年前因与婆家关系不和,丈夫向着婆家,因气而神经。虽到精神病院治疗,但不彻底,任然要靠药物抑制。她丈夫近几年与一个外地女人生活在一起,并生有一小孩(现年2-3岁),现在她丈夫提出要和她离婚,7月15日把传票送来了(病人母亲不识字,没有签字),要求法院判决。请问:
1、像她这种情况,法院会不会判离婚?
2、若判离婚,病人以后由谁监管?财产、补偿等等怎么划分?
3、她丈夫没有离婚就和别人鬼混并生有小孩,对精神病人有更大的打击,要承担什么责任?
4、精神病人的母亲接到传票,没有签字,开庭时不出庭,法院能判吗?有什么影响?
【钟涛律师回答】
1.法院可能会判决离婚。理由:夫妻没有感情,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这是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以后就是她的母亲或者其他近亲属当监护人,如果这些人都不能当监护人。就只能是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做机关监护了。
对于财产的分割,离婚之前家里的共同财产,一人一半。至于补偿 男方要从自己的财产里拿出。
3.在离婚诉讼中,精神病的法定代理人(她的母亲)可以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因为丈夫在外与别人同居,丈夫是过错方。
4.法院发出传票,母亲如果不出庭,法院不能缺席判决,因为离婚诉讼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庭。但是如果法院发出了两次传票以后 母亲还不去参加开庭 法院很有可能派出法警拘传母亲到庭。(你们小心啦)
我的建议是 跟那个男的离婚吧。不离以后吃更多的苦。你们应该尽量的从男方手里拿到更多的钱。法院会支持你们的。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
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
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
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
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
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
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
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
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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