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立案应提交的材料
1、 起诉状(一式两份);
2、 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3、 被告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被告是外地人的,需提交最近一年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辖区内居住(莞城、东城、南城、万江、道滘、洪梅、望牛墩、麻涌、中堂、高埗、石碣、石排、企石、石龙、茶山、寮步、松山湖)的证明材料];
4、 结婚证复印件;
5、 涉及财产分割的,要提交有关的财产权属资料;
6、 涉及子女扶养问题的,需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7、 委托他人办理立案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案件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只能是一般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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