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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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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指在胡某婚前给了陈某,应当认定为赠与个人

时间:2009-11-14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戒指在胡某婚前给了陈某,应当认定为赠与个人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此外,尽管司法解释中的该条规定仅限于购房出资,但对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购买其他物品的出资,同样可根据该条规定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父母为儿女买婚房,儿女离婚房产归谁?

问:胡某和陈某4年前结婚。婚前,胡某的父母为儿子结婚买了一套商品房,还添置了不少大件家电。此外,胡某家有一枚祖传的翡翠戒指,惯例是婆婆传给儿媳,胡某的母亲将这枚戒指传给了陈某。婚后4年,胡某陈某性情不和打算离婚。胡某父母不知道当初他们给儿子买的房子和电器属于谁?儿媳妇是否也能分得房产?给儿媳妇的戒指是否还能收回?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此外,尽管司法解释中的该条规定仅限于购房出资,但对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购买其他物品的出资,同样可根据该条规定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由此可见,胡某父母在胡某结婚前为胡某买的商品房和大件家电,如果房产登记在胡某名下,并且没有明确房产及大件家电是赠与胡某夫妇双方的,应属胡某的婚前财产,即属于其个人财产。则离婚时陈某无权分得。

但是胡某的母亲将祖传戒指在胡某婚前给了陈某,应当认定为赠与陈某个人,属其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胡某的母亲无权要求陈某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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