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府〔2008〕39号
新区建设交通委、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请示》(浦建委房〔2008〕2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提出的调整方案。
特此批复。 二ΟΟ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浦建委房[2008]51号 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各功能区及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沪府令[2001]第111号)和沪房地拆[2003]第162号文的通知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对浦东新区2007年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价格补贴系数等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房屋区域范围划定
按照沪房地资拆[2002]40号文和原新区浦建局[2002]18号文之规定,新区划分的三、四、五、六级地段区域不变。
二、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区域 |
三类 |
四 类 |
五 类 |
六 类 | |||
最低补偿单价(元/M2) |
A |
B |
C |
A |
B | ||
11000 |
9700 |
9100 |
8300 |
6200 |
4800 |
4200 |
三、价格补贴系数仍统一为20%。价格补贴低于每平方米400元的,按400元计算。
四、凡符合沪府令[2001]第111号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每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具体标准按上海市房地局沪房地资拆[2005] 260号《关于贯彻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的指导意见》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2007年12月1日之前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仍按原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