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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批复

时间:2009-10-27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批复

浦府〔2008〕39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批复

新区建设交通委、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请示》(浦建委房〔2008〕2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提出的调整方案。

特此批复。         二ΟΟ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浦建委房[2008]51号 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各功能区及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沪府令[2001]第111号)和沪房地拆[2003]第162号文的通知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对浦东新区2007年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价格补贴系数等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房屋区域范围划定

按照沪房地资拆[2002]40号文和原新区浦建局[2002]18号文之规定,新区划分的三、四、五、六级地段区域不变。

二、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区域

   三类

四   类

五 类

六 类

最低补偿单价(元/M2)

A

B

C

A

B

11000

9700

9100

8300

6200

4800

4200

三、价格补贴系数仍统一为20%。价格补贴低于每平方米400元的,按400元计算。

四、凡符合沪府令[2001]第111号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每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具体标准按上海市房地局沪房地资拆[2005] 260号《关于贯彻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的指导意见》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2007年12月1日之前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仍按原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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