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计划局关于浦东新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调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沪府令[2001]第111号)和沪房地资拆[2003]162号文的通知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对浦东新区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价格补贴系数等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房屋区域范围划定:
按照沪房地资拆[2002]40号文和新区浦建局[2002]18号文之规定,新区划定的三、四、五、六级地段区域不变。
二、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区域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最低补偿单价
(元/平方米) A B C A B
4170 3900 3500 3150 2700 1891 1668
三、价格补贴系数统一调整为20%。
四、凡符合沪府令[2001]第111号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每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每户应安置建筑面积的最低标准为30平方米;但在2001年11月1日之后因分家析产等造成每户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以下的,不适用本规定。
五、2003年7月1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本通知。2003年6月30日之前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按照原定的最低补偿单价标准执行。
今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调整,将根据市场的变动适时进行。
特此通知。
发展计划局
2003-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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