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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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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赔偿

时间:2009-10-26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外遇赔偿
内容我老公有外遇,外边有2个女人,都同居过,可现在那个女人,要象我老公赔偿,费用 请问老公他要承担什么责任



回复内容 

答: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纠纷的有关问题也经历了不同的历史时期: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可见,此时法律对同居关系均定义为“非法”,法院受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这成为法院审理同居关系纠纷中的一种特殊类型案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后颁布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也保留了上述规定。当时,法院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只要经查确属同居关系的,一律判决予以解除,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通常也会一并审理。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因同居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原则:

  关于财产问题:法院在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案件时,一般会按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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