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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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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侵权债务需要用共同财产偿还吗?

时间:2009-10-24来源:上海离婚律师劳动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侵权债务需要用共同财产偿还吗?

案例二

客户来电询问: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侵权债务需要用共同财产偿还吗?

 

钟涛律师解答:

不需要,夫妻一方的侵权债务为个人违法行为所欠债务,此债务应当由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偿还。

婚姻法》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书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又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同时,《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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