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离婚诉讼)
民事答辩状(离婚诉讼)
答辩人:赵某某,女,1977年3月3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高柱小区7-9-403室。
答辩人因与原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1、原告诉称违背事实。
答辩人婚后始终尊重原告父母,反而是原告的父母得知答辩人生女儿后,遭到原告父母的嫌弃,原告父母对答辩人及小孩从来不管不问。
至于原告所诉答辩人谩骂原告父母更是无中生有。
答辩人并没有私自将小孩带回娘家,而是原告将答辩人及小孩送回其姐姐家。
答辩人一个人承担起抚养孩子的义务,原告及其父母未给小孩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用,不仅如此,原告还经常向答辩人要钱花。
至于原告诉称欠债高达10万元一事,答辩人从不知晓,也与答辩人无关。
2、鉴于双方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答辩人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二、婚生女儿应由答辩人抚养。
答辩人与原告于2006年1月6日生一女儿苏赵君,女儿一直由答辩人抚养并且和答辩人共同生活至今,婚生女儿一直由答辩人的父母给予照顾,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父母与小孩已建立起深厚的感情。现女儿刚刚一周岁多,答辩人认为婚生女儿由答辩人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婚生女儿由答辩人抚养,应由原告按规定给予抚养费。
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答辩人同意按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答辩人同意离婚,孩子依法应由答辩人抚养,原告应支付抚养费用。
此致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某某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