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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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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答辩书范文二-上海离婚律师钟涛

时间:2009-10-22来源:上海离婚律师劳动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离婚诉讼答辩书范文二-上海离婚律师钟涛

答辩书
答辩人(被告):
被答辩人:(原告):  
答辩请求: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事实和理由如下: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于 年相识恋爱,经过相互了解和慎重考虑,两人于年结婚,婚后感情很好,两人相互鼓励,共同进步,在事业上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婚后,两人不仅在事业上获得了成功,1999年还各生下了一名健康、可爱的儿子。
夫妻关系多数是晴朗的天空,有时也飘过几片乌云。随着共同生活时间的延长,被答辩人全然不念夫妻之情,违背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先后与多名女青年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使答辩人长期忍受了令人难以想象的痛苦和屈辱。考虑到这里面也有第三者不道德使然,不完全是被答辩人的过错,更加考虑到儿子现在年纪还小,这么早就双亲离异,得不到健全家庭的温暖,绝对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必然会造成儿子童年的人间悲剧,答辩人多次找被答辩人谈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这种情况下被答辩人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多次对答辩人保证不再做出对不起被告的事情,还对答辩人作出保证,承认了对妻子不忠的事实,并下决心改正,答辩人也因此原谅了被答辩人的错误。故答辩人认为双方婚前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和睦、两人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
因为孩子、公司经营等问题,我们也曾发生过口角。甚至有过肢体冲突。夫妻生活中原告也表现出心胸狭窄和多疑的缺点,例如,原告无端杜撰被告与第三者同居之类的谎言。但我觉得,夫妻之间这种过份的关注,无非是爱情自私性的表现,也是彼此关心和注意的表现,是正常的。
     结婚十余年,十余个寒暑,我与原告克服困难,共同奋斗,生育孩子,维系家庭,双方不是没有感情,而是有深厚的感情。街坊邻居对我们之间的感情都很羡慕。原告诉我离婚一方面有生活中矛盾分歧的一面,也可能有人支使。我不认为原告与我已恩绝义断。就在去年12月份有人说原告准备起诉离婚时,原告还一度对我表示已撤诉,不离了。
     俗话说:三起三落过到老。夫妻在某段时间内、某些事情上出现分歧是难免的,但为了孩子(孩子曾表示失去父母一方就跳楼)和双方之长远与根本之利益,应该互相谅解,求同存异,共创美好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才准予离婚。我认为我与原告感情并没有确已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请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请。
   以上答辩请求,希望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00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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